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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3-04-17

「必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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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建司)诉被告云南证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被告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正基地产于同年4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正基地产提出的申请,原、被告一致确定由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同年5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20xx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三建司的诉讼代理人谭文彦、张定鹏,证券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泳,正基地产的诉讼代理人马巍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的那鹏飞、向伦华、郑汝芬到庭接受原、被告的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三建司起诉称:1997年1月10日,其与证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云南证券交易培训中心综合大楼”。合同签订后,其于同年1月26日开工,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于1998年12月23日被评为优良工程。1999年9月7日,其与正基地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其承建该大楼的二次装修工程。工程竣工交付后,经有关部门审定,工程造价为95398645.90元,扣除劳保基金、优惠和已付工程款,被告尚欠18245318.13元的工程款未支付。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支付12048717.89元的工程款;2、支付160000元的实现债权费和131900.30元的编审费;3、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

证券公司答辩称:虽然施工合同是其与省三建司签订,但在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业主变更为正基地产,并在1999年9月7日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原合同由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履行,且工程款均由正基地产支付,其不是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虽然其与正基房地产有一定关系,但其与正基地产是两个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单位,其不应承担向省三建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省三建司的诉讼请求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对其的起诉。

正基地产答辩称:1、按约定,工程应在1999年12月31日竣工,实际竣工时间是2000年9月29日,省三建司延误工期269天;2、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实际上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级;3、其已支付了77503074元的工程款,而不是省三建司主张的74531870.71元;4、证券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向省三建司支付工程款的是正基地产,而不是证券公司。

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1997年1月10日、10月15日和20日省三建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省三建司承包“证券大厦”的基础、主体以及水电工程。对工期、质量等级、违约责任、优惠5%等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

2、在履行合同中,施工合同变更为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履行,并于1999年9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工程业主变更等权利义务;

3、1998年12月23日,省三建司、正基地产以及监理公司、省设计院和质检站对“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证券公司没有参加验收;

4、1999年11月29日,省三建司将住宅卫生间和厨房等装饰工程分包给云南大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已结算,确定价款为7465110.90元,工程款已经付清。同年12月9日,省三建司将大楼十四层以下除住宅厨房、卫生间以外全部内装饰,十四层至十九层电梯间、公共过道墙、地、顶装饰(含所有线路、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分包给云南伟事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结算价为5421088.25元。诉讼中,该公司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

5、1146038.35元签证上载明的工程内容均为零星工程,并已移交;

6、省三建司承建的工程总造价为81178116.19元,包括省三建司分包给云南伟事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结算价为5421088.25元的工程在内,未包括分包给云南大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价款为7465110.90元的工程;

7、证券公司以及正基地产向昆明市建设劳保基金行业管理处、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了2496600元的劳保基金、144088元的散水泥保证金和新墙体保证金353700元,省三建司已退还了2421702元的劳保基金给,其余74898元是昆明市建设劳保基金行业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144088元的散水泥保证金和新墙体保证金353700元没有退还。

本院对上述各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证明上述无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

1、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以及工程欠款数额;

2、商品砼的优惠以及合同优惠应如何计算;

3、1146038.35元的签证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4、工程是否存在延期、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优良;

5、劳保基金、散水泥保证金、新墙体保证金是否应抵扣工程款;

6、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以及工程欠款数额的争议。

省三建司认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4531870.71元,尚欠12048717.89元的工程款。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是77503074.70元,并未拖欠工程款。

省三建司针对此争议提交《收款明细》。证明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74531870.71元。即总造价81178116.19元加上大名装饰的7465110.90元和1146038.35元的零星工程签证,扣除896486.50元的基础工程5%的优惠和2312190.34元的上部工程5%的优惠,再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4531870.71元,尚欠12048717.89元的工程款。

经质证,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该明细表是省三建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已付工程款数额应以原始的付款单据为准。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针对此争议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付款凭证》以及《付款发票》。证明其已支付的工程款的数额为77503074.70元。总造价81178116.19元加上已经确认的大名装饰的7465110.90元,扣除919806.22元的7%商品砼优惠、896486.50元的基础工程5%的优惠及2312190.34元的上部工程5%的优惠、1345000元的工期罚款、1772864.54元的质量罚款以及3044195元的劳保基金,再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7503074.70元后,其并不欠省三建司的工程款。

经质证,省三建司对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有2956203.99元,其虽开具了发票,但没有收到该款项。

本院认为,省三建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其单方统计,且无相应的收款凭证证实,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省三建司提供的《收款明细》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两被告提供由省三建司开具的《付款凭证》,该凭证虽是复印件,但省三建司表示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付款凭证上载明的工程款数额是77503074.70元。就省三建司主张的没有收到2956203.99元工程款的事实,由于省三建司已开具了收款凭证,且省三建司并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省三建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本院确认省三建司已收到的工程款数额是77503074.70元。至于欠款数额,本案所涉工程造价经评估、鉴定为81178116.19元,加上省三建司、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共同确认由大名装饰分包的装饰工程款为7465110.90元,共计88643227.6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的77503074.70元和双方共同确认的7%的商品砼优惠和5%的合同优惠,工程欠款数额为7011669.33元。

诉讼中,省三建司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并确定由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进行造价评估和鉴定,经该办公室评估鉴定,总造价为81178116.19元。省三建司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对此无异议,对7%的商品砼优惠为919806.22元和5%的合同优惠为2312190.34元也没有异议,仅对对7%的商品砼优惠和5%的合同优惠的计算以及1146038.35元的签证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省三建司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对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本院确认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7%的商品砼优惠与5%的合同优惠应如何计算的争议。

省三建司认为,不存在7%的商品砼优惠,仅存在5%的合同优惠。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商品砼优惠7%后,再将商品砼的价款纳入工程总造价再优惠5%。

省三建司针对此争议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在合同中约定的是5%的优惠,并没有商品砼优惠7%的约定,所以,只有5%的合同优惠,没有7%的商品砼优惠。

经质证,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7%的商品砼优惠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且该补充协议是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签订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针对此争议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补充协议》。证明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商品砼优惠7%,在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过程中,省三建司明确表示认可该补充协议。

经质证,省三建司对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尽管补充协议中是其与正基地产签订,但在鉴定中,并没有认可该条款。

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的鉴定人员在庭审中证实:在鉴定中,省三建司、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均明确表示认可该补充协议,也未就协议条款提出异议。

省三建司、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对鉴定人员的陈述没有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省三建司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对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鉴定人员的陈述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对省三建司主张的商品砼不存在7%的优惠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主张的商品砼优惠7%后,再将商品砼纳入施工合同再优惠5%的事实因没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认定商品砼按7%优惠计算为919806.22元,5%优惠为3208679.90元,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关于1146038.35元的签证是否是有效签证的争议。

省三建司认为,在该部分签证上有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签章,且该部分工程量已实际发生,签证是有效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虽然该部分签证上有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签章,但其没有授予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签证的权利,有权签证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孙常熙”,该部分签证上因没有“孙常熙”的签字而无效,所以,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

省三建司针对此争议提供《增减变更工程证明书》。证明在该部分签证上既有监理人员的签字,也有监理公司加盖的印章,所以,签证是合法、有效的。

经质证,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该部分签证上没有“孙常熙”的签字,所以,不予认可。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针对此争议提供《监理合同》。证明监理公司和其他监理人员没有签证权。

省三建司认为,监理合同并不能证明两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对监理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尽管省三建司提供的该部分签证上只有监理公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签章,没有“孙常熙”的签字,但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是受正基地产的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理,该部分签证上的工程量已实际发生,并已完成,且正基地产已经受益,不能因没有施工合同中约定进行签证的“孙常熙”的签字而否认签证,进而否认签证上的工程量,对省三建司所提供的该部分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两被告提供的《监理合同》,尽管省三建司没有异议,但该合同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1146038.35元的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计入工程价款中。

关于工期是否延误、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优良的争议。

省三建司认为,所承建的工程并未延期,工程质量符合约定。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省三建司延误工期269天,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省三建司针对此争议提供《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以及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公司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证券大厦工程竣工情况汇报》。证明该工程于1998年12月23日经过验收,工程质量为优良。施工中,由于该工程的使用功能发生大的变动,工程于1998年1月20日停工,直至同年5月29日复工,工程停工四个月,所以,扣除四个月的停工时间,其并没有延误工期,工程质量已达到约定的优良标准。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记录是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仅是省三建司承包的一部分工程,省三建司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没有进行评定。至于四个月的停工,是1998年1月20日停工,同年5月29日复工,并已对省三建司进行了补偿,且该停工时间是在约定的1999年12月31日竣工之前。

两被告针对此争议提供《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1999年9月7日的《补充协议》。证明约定的竣工时间是1999年12月31日,省三建司承建的工程是在2000年9月29日竣工验收的,工期延误269天,且质量未达到约定的优良等级。按约定,省三建司应承担扣除1345000元的工期罚款和1772864.54元的质量罚款的违约责任。

经质证,省三建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00年9月29日是装饰工程的竣工日期,且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不应承担工期违约以及质量违约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工程期限和工程质量,双方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作了明确约定,尽管双方均确认在施工中工程量有增加,但双方并没有对已约定的竣工时间进行变更。1998年12月23日是对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该部分工程仅是省三建司承建的一部分工程,并不是所承建的全部工程,省三建司所承包的全部工程是在2000年9月29日竣工验收的,与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延误269天。双方共同确认的四个月停工时间是1998年1月20日至同年5月29日,且该停工时间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且庭审中,省三建司明确表示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已对此进行了补偿。故本院确认省三建司延误工期269天。关于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以及该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省三建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不能证明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等级,庭审中,省三建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实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优良”。故本院确认省三建司承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优良等级。

关于劳保基金、散水泥保证金、新墙体保证金是否应抵扣工程款的争议

省三建司认为,由于两被告未足额交纳,加之没有将交纳该三项费用的单据交付,所以,不应抵扣工程款。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其已代省三建司足额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交纳三项保证金。该三项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省三建司持缴款凭证,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退还,所以,应抵扣工程款。

省三建司针对此争议事实没有证据材料提供。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针对此争议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收款收据》。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代省三建司足额交纳了3044195元的劳保基金、散水泥保证金、新墙体保证金。

经质证,省三建司对该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被告并没有将该三项保证金的收款收据移交,其无法退还该三项保证金,所以,不应抵扣工程款。

本院针对该三项保证金是否已退还到昆明市建设劳保基金行业管理处、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昆明市建设劳保基金行业管理处、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证实: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交纳了2496600元的劳保基金、144088元的散水泥保证金和新墙体保证金353700元,已退还了2421702元的劳保基金给省三建司,其余74898元是收取的管理费,144088元的散水泥保证金和新墙体保证金353700元没有退还。

省三建司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省三建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两被告未足额交纳三项保证金的事实成立,对省三建司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对两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省三建司没有异议,本院确认该收款收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该三项保证金是两被告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代施工单位预先交纳的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持建设单位移交的缴款单据向收款单位退回,该款可以抵扣工程款。省三建司已退还了2421702元的劳保基金,该款项应从所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省三建司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未足额交纳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的争议

省三建司认为,施工合同是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与正基地产签订的,履行合同的是两被告,所以,应由两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认为,虽然证券公司与省三建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由于该工程的业主变更为正基地产,所以,1998年7月30日后证券公司退出了合同的履行,而由正基地产与省三建司履行合同,付款责任不应由证券公司承担。

省三建司以及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没有证据材料提供。

本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是省三建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但在合同签订后,证券公司并没有参加对主体、基础结构工程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而是省三建司、正基地产以及设计单位和质检站参加的验收,且在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了“自综合楼工程业主改为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还明确“本协议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三建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证券公司仍继续参与合同的履行。故本院确认证券公司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

关于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省三建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之后,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主体进行了变更,由证券公司变更为正基地产,并由正基地产与省三建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证券公司对该变更事实明确表示予以认可,省三建司与正基地产并没有签订除该补充协议外的合同,且正基地产与省三建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该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向省三建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责任主体是正基地产,而不是证券公司,故证券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责任。

关于省三建司提出要求支付12048717.89元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省三建司所承建的工程已竣工,并已交付正基地产使用,省三建司提出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欠款数额,本案所涉工程的总造价已经云南省建设厅工程预算审查办公室评估鉴定为81178116019元,扣除896486.50元的基础工程的5%优惠、2312190.34元的上部工程的5%优惠、919806.22元的7%商品砼优惠,再扣除省三建司已退的2421702元劳保基金和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7503074.70元,被告至今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为5736005.68元。

关于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提出省三建司应承担工期违约和质量违约的主张

本院认为,尽管省三建司延误工期和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但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在本案中并没有提出反诉,向省三建司主张权利,而是仅作为抗辩主张提出,该抗辩主张并不能免除其向省三建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责任或减少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对此,证券公司和正基地产可另案起诉向省三建司主张权利。

关于省三建司提出要求支付131900.30元的编审费和16万元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131900.30元的编审费,是双方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时,因对造价有争议,省三建司单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审定,两被告对该结论并没有认可,且省三建司在诉至本院后同意了正基地产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并与两被告商定鉴定机构。省三建司要求两被告承担该编审费没有事实依据加以证实,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至于16万元的律师费,该费用是省三建司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且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已经确认,正基地产应承担省三建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承担应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关于省三建司提出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省三建司承建的工程是在2000年9月29日竣工的,该竣工时间至省三建司于20xx年3月13日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故对省三建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向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736005.68元;

二、被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向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0243.59元;

三、驳回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96.09元,评估鉴定费493944.93元,共计596641.02元,由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40%,即238656.41元,被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60%,即35798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书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甲方名下私房拆除及修建。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围:旧房拆除,新房重建。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建设工期: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开工,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竣工。

1.6工程质量:参照国家房屋质量有关要求。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每平方米(根据建筑施工完成后实际面积结算)。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______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_____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2.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附件一),交甲方审定。

3.2指派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______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______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______次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尾款于竣工结算后______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形结算。

本合同签署生效乙方派员进驻工程建设场所后______日内,甲方支付总计工程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一层楼施工完毕(加盖预制板)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二层楼施工完毕(加盖预制板)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层楼施工完毕(加盖预制板)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全部内外墙装饰完毕后支付总计工程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全部工程完成甲方试用______个月内如无质量异议支付总计工程款的______%,实际面积的差价与此同时结算。

6.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______天内审查完毕。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附件二),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元。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元违约金。

9.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第11条 附则

11.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 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___天内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施工

4、工期:总工期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动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____________

2、

3、______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按施工要求施工。

2、本工程质量按学校标准,规范验收。

3、材料选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选用材料(详见清单)。

4、质量保质期为______年,一年内有损坏的,乙方无条件修理好。

第四条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总价约为______元(含税)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1、本工程总工程暂定______元,税金______元,合计______元。金额______(大写)。在合同签定后由乙方垫付工程款,等工程竣工后甲方将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施工相关的资料及设计要求,协调乙方工作,进行技术交底,监督乙方完成栏杆安装工作。

2、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3、甲方提供现场加工场地、动力及照明用电,但应装表计量,电费由乙方完工后结算支付。

第七条乙方责任

1、编制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3、向甲方提供有关材料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项目,乙方承当相应赔偿项目。

4、由于乙方的责任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概有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5、政府质监部门对本工程的材料和产品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一份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5)

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1—4转化中心地面现浇水磨石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即普通白石子,普通水泥3

2.5级,塑料介条)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单价34元2。

二、工程地址位于聊城____区 路东首,施工面积一期约150002,二期约300002,乙方自带机械,水磨石材料,所用3

2.5级普通水泥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三、按照甲方要求,现浇水磨石的施工厚度为

1.5c,并用塑料介条介方,墙柱围边宽20c,为暗红色,粗磨,细磨各一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甲方的要求,结合现浇水磨石的施工规范操作施工,如违规操作,甲方有权要求整改。

四、工程质量要求达合格,甲方负责协调水电、楼面上料事宜,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磨出的泥浆排方,由甲方领导指定不远于每个建筑物十米左右位置,挖坑埋于地下。

五、工程造价:一期工程约12215;34元XXX元

六、甲方要求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付款,工程形象进度约50%时,拨付总造价的30%,工程形象进度约85%时,拨付总造价的60%。工程竣工后甲方3—____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付款至总造价的95%,并留余款5%作为保修金,两年内付清,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剩余款项。

七、签订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仟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履约,甲方无息退还。甲方负责督检找平层的平整,以及找平层的空鼓现象,如乙方发现找平层不平整或有空鼓现象,申报甲方,甲方应责令找平层施工人员立即整改。尽量不影响乙方施工。八:工期:一个转化中心的找平层做完3天,确定平整度合理,无空鼓可以铺设介条介方为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共50天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20元,在总造价款中扣除。确因刮风、下雨等自然灾害,以及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经甲方领导签证认可,可顺延工期。(开工日期应明确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刮风、下雨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顺延工期)

九、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如损坏甲方材料和责任事故,由乙方负经济损失,并立即修复完毕,否则负法律责任。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款项付清合同止。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合同 篇10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辅材、工具;

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

8、施工水电费;

9、包垃圾清运费;

10、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1

1、包验收。选择项:全部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40天,(自________年____月日到________年月____日);因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要求: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元㎡(大写:叁百捌拾元每平方米)。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元(大写: ),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甲方签证据实核计、结算。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增加、减少、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可以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工程总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此总造价将直接作为工程决算款项金额的依据。

2.合同价款包括所有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验收费用、管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

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3.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 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正;承包人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以上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4.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第一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5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30 %;

第二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8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50 %;

第三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75 %;

第四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____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余款(质保金除外);工程决算总价款的39;5 %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 贰________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一式份。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和其它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

第三人。工程质保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协助乙方搭设脚手架、施工所需水、电等线和安排工人宿舍(除甲方搭设脚手架外,其余费用乙方自理),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对承包人派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 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方现场安装损耗量大于实际安装面积且数量超过总量 2 %,超出部分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小于 2%由发包方负责。

(2) 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3) 向发包人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同时对,并负责安全保卫;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10)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十、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

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 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未能按计划进场;

(7) 不可抗力;

(8) 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十

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十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

四、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

2.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

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4.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

5.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用电教育后方可上岗,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禁止 脚手架上抛扔物品。乙方生产人员所造成的他人或本人工伤事故,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部门关于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十

五、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每月____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十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发包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发包方相关代表签字后7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十

七、材料供应

1.发包方提供干挂石材发包方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干挂石材,并清点交接给承包方安排运输到施工现场卸车及保管存放,如承包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或施工时造成发包方交接的石材发生损坏或丢失的由承包方负责。

2.承包方提供除干挂石材外的材料和设备

(1) 承包人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石材外的材料和设备时,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和验证。施工用的钢型材、夹件、钢板等必须为热镀锌的,挂件和螺栓必须为标准的不锈钢材质。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十

八、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的约定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限不予顺延。对于任何变更、增加项目,承包人须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不得以任何等待工程变更文件或签证确认为由延迟施工。十

九、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认为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或者发包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价款变更确认,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决算合同价款,在工程决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二

十、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日期和份数。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6)

发包单位: (甲方)

法人代表;

承包单位: (乙方)

法人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并达到双方同意,有甲方在 开发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而乙方同意承包本项工程,为了双方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内责、权、利,经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国家有关相关的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定立如下本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座落位置

三、工程概况和结构;

四、承包方式:甲方是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各项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给乙方施工;

五、乙方承包本工程范围和内容:(按本工程原设计和变更的水电、土建、门窗、消防、内外装饰屋面和卫生间防水、土方等项工程在内);

六、 质量与工期: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建筑

收规范标准和地方有关强制标准施工,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争取优良工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要求完成, 施工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七、工程造价:

经双方确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暂定 元,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按20__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解释和有关文件,自行计算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按《信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为准计入合同总价,人工费按20__年第三季度河南省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指导价66 元/工日计入固定合同总价,此部分材料及人工价差计入税前。

八、甲方工作:

1、甲方在乙方进入工地时,保证三通一平;组织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十套

2。负责办理施工前、后的有关所有手续;

3、各职能部门和四邻关系协调;

4、按本合同支付工程款如期如数付给乙方;

5、交户结算和决算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办理决算;

6。派出驻工地代表 同志负责与乙方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办理工科济、技术签证,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工程技术问题,按国家的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7。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

九、乙方工作:

1、乙方在承接本工程时,必须按时支付工程保证金 元;开工前10天认真细致地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及甲方审核批准。

2、乙方在承包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验收标准和安全标准执行,如果乙方达不到者造成一切后果,均有乙方全部负责包括刑事责任在内;

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所进的各种材料必须要有合格证和部分确认书,同时必须有甲方监理人员现场取样标准,经信阳市质检站检测报告乙方可使用,如没有者乙方使用在本工程,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全部负责承担;

4、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一切机械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必须满足本工程所用;另外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也必须达到工程所用

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准乱堆乱放,同时工人绝不准在本施工区内打架闹事和偷盗,如有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6、工程保证金在乙方基础工程到正负零时甲方如数退给乙方保证金;

7、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标准和信安检站的有关标准,如不按标准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

8、严格按设计图纸、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所有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甲方及质监部门验收,及时办理经济、技术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