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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01

担保人借款合同1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为了确定贷款的基本事项,就出现了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可以让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那么关于个人借款合同该怎么写呢?推荐你看看以下的担保人借款合同1篇,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编号:廊保字xx年第xx号

借款人:xxxxxxxxxxxxxxxx

贷款人:xxxx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

:人民币xxxxxxxxxxxxxxxxxxxx。

1、2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

1、3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1、4借款利率: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3、1现金

3、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xxxxxx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xx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月末支付利息。

3利随本清方式归还。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资料和单据。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出现影响还款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计收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他

第九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3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xx份,贷款人xx份,担保人各xx份,共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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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参考] 担保人合同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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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

一、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乙方向债务人连续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中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 。

二、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金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甲方对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内向乙方申请贷款产生的、贷款本金余额未超过上述金额的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贷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上述期间内发放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对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作相应递减。

三、在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须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能力

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甲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乙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七条 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应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提前到期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二、保证人有义务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甲方同意: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申请并获得的贷款可用于归还其原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优质合同] 有担保人的借款协议(经典版)


在生活中,各种协议书频频出现。为了避免对方违背借款约定,借款合同在大家的生活中也频繁出现。借款合同的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借款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优质合同] 有担保人的借款协议(经典版)”,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编号:廊保字xx年第xx号

借款人:xxxxxxxxxxxxxxxx

贷款人:xxxx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xxxxxxxxxxxxxxxxxxxx。

1、2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

1、3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1、4借款利率: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3、1现金

3、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xxxxxx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xx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4、1、1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4、1、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月末支付利息。

4、1、3利随本清方式归还。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出现影响还款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2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计收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8、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8、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他

第九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1、3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xx份,贷款人xx份,担保人各xx份,共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示范: 担保人合同(写作示例)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的对维权的意识也不断在增强。为了约束那些借款不还的人,借款合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签订借款合同可以很大程度的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您有没有了解过有什么类型的借款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合同示范: 担保人合同(写作示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经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然约束提供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一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